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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一位资深检察官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解读

作者:彭瑞萍(千千) 转自:千千法言

主题: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

主讲人:万兵,河南省某检察院检察官。

点评人:虞仕俊,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主持人: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

文字整理人:梁伟,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讲人万兵:

大家好,感谢群主、主持人、虞大律师,感谢各位群友,今天占用大家宝贵的休息时间,主要是谈谈刑法修正案九。由于水平有限,若不当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我是九六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刑法学硕士,九八年通过全国律师考试,零三年通过司法考试。研究生毕业以后从事公安工作四年,2000年被招录到市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处任副处长七年,中间有两年到基层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业务方面主要分管公诉工作,回到市院以后任检察长办公室主任。去年8月到调到基层检察院任副检察长,业务方面主要分管反贪工作。

刚才说了我的基本简历。从事司法工作二十多年,一路走来,我对法律有感悟、有困惑,但更多的是严格执行。大家都知道,检察业务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很小,更多的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以法律人的身份进入“法律共同体”微信群以来,个人感觉收获很大,丰富了知识,开阔了视野,积累了经验,激发了活力,也放慢了走向衰老的脚步。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个平台,认识了很多法律界的精英,聆听了包括养生学在内的很多高层次讲座,这是我获得的最宝贵的财富,为此,我由衷地感谢群主,感谢大家,感谢缘分!

79年刑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此前是《惩治反革命条例》)。每一个法律一出台就面临着修改、补充、完善,79刑法也不例外。直到1996年,这个十七年间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就有24个,(那段时间律师执照考试特别难考),97刑法从11个大的方面的对79刑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典。97刑法以来,先后制定并通过了9个修正案和九个决定、解释,这些修改反映出刑法修正上的及时性、广泛性、连贯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诗人汪国真说“既然目标是地平线,就应该勇敢的前行”。地平线是天与地的结合线,看得到,但一旦走近,发现地平线仍在远方。 所以,作为法律人,我们要理性地看待立法,看主流,看方向,包容立法上的瑕疵。

下面,我简要的回顾一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号修订的刑八是97刑法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正,创造了好多第一,我简单列举几个:第一次达到了五十条的规模,以前最多的时候刑6,21条,这次是刑法9是52条,实际上有人说是51,因为最后一条是关于生效时间;第一次修改刑法总则;第一次将通过时间和生效时间加以区分,刑八是11年2月25号通过,5月1号起施行,咱们这次刑九是8月29号公布,11月1日起施行。以前历次修正案都是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几天网上不断的传来法官、律师被打的消息,我感觉这些人是不是要赶在刑九之前找事儿啊?因为刑九对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加强了保护,有人说法官的春天来了,警察还会远吗?我感觉,律师也不会远,这次的修改都已经涵盖进去了。我们作为法律人首先要自己做到保护,然后我们才能保护弱势群体。否则你自身难保,我们怎么样去保护弱势群体呢?

刑八还第一次迈出了废除死刑的步伐,十三个罪名废除了死刑,刑九废除了九个。目前全世界,224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有13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刑八还第一次触及了七十五岁以上老人从宽处理的问题。在总则第四十九加上一款,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前面是“可以”,后面是“应当”。但是七十五岁的人如果要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就不能免于死刑。

这让我不由的想起了刑法四十九条第一款,我带领大家简单回顾和感受一下,“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审判的时候怀孕”,个人认为表达的不准确,应该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怀孕的妇女”,把进行时改为完成时更好一些,还有刑诉法251条规定的“罪犯正在怀孕”,也应改为“已怀孕”。既然怀孕可以保命,但是有些人偏偏运气不佳,羁押之前好不容易怀上孕,但是羁押之后不争气,自然流产或者是“被流产”,那这种情况能不能适用死刑呢?有答案,98年高法的批复明确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以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或者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因此自然流产,不适用死刑,那么举重以明轻,“被怀孕”当然也不使用死刑。前段时间网上披露,东北某地方有个”最牛的囚犯”,他在羁押期间不仅能够玩微信,而且还能够和异性发生关系,骗钱骗色,如果这种报道属实就有可能引起前述情形。但这个消息可能不实。我们想想,假如某女犯可能判处死刑,在监狱里狱警或者是其他犯人以让她免于死刑为目的让其怀孕,这个算什么性质?大家可以思考。

刚才简要回顾了刑九以前的刑法修改。那么刑法修正案九主要涉及了总则部分4条,分则部分47条,共51条加个附则1条,也就是52条。废除9个罪名死刑,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在减少和废除死刑方面又迈出了一步,立法技术上尤其是言简意赅。多处增加罚金刑,积极回应社会焦点,医闹、校车事故,枪手替考、办假证等入刑,废除呼吁多年的嫖幼罪,加强男权保护,以后猥亵强奸男性的也够罪等等,下面我逐条分析。

第一条,“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这里有辩点。“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相关职业是指什么呢,将来会给出明确的解释。违反竞业禁止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拒执罪进行定罪处罚。

第二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现在是故意犯罪还不行,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执行死刑,体现了慎杀原则。

第三条,罚金刑这一块也有辩护的空间,不可抗力后面加上了等原因。另外,由人民法院裁定,更规范。以后谁要是想缓交、少缴或者是免交罚金,可以找律师帮忙了。

第四条,就是在六十九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律师朋友们注意啦,将来你要辩护两个罪,一个是有期徒刑,另一个有可能判拘役和管制,(我们知道主刑里面拘役比管制更重)。辩护的时候,如果把管制辩护成拘役,当事人可能会感谢你。

第五条,恐怖这一块增加了财产刑。

第六条,增加了一些行为要件。如培训招募和运送行为。培训和招募中间没有顿号,只培训不招募,应该不够罪。 个人认为对于什么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应当做出严格的司法解释,避免像反革命罪、流氓罪那样变成口袋罪。

第八条,是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危险驾驶这一块儿,像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增加的是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五项。那第三项都是校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这是行为犯,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驶就构罪。但是什么叫严重超员,什么叫严重超速?需要做出解释。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也构罪。

第九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废除死刑,我感觉可能有点操之过急。

第十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增加了罚金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后面还有一个法条竞合的情况。

第十一条,伪造货币的免死,罚金刑由具体数额改为没有具体数额。

第十二条,删除了集资诈骗的死刑,目前情况下投资担保公司这一块儿,受害群众面非常广,群访群闹也比较多,这个时候废除死刑,我感觉也有点儿早。

第十三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扩大了保护范围,强制猥亵成年男子也构成强制猥亵罪。对男性14岁以上强奸的构成强制猥亵,因为强奸罪的对象没有改为“他人”。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男性为猥亵儿童罪。(过去的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口袋罪也有省事的一面,比较简单。)

第十四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辩护的空间更大了,量刑幅度有了很大变化。

第十五条,将收买人免刑取消了。

第十六条,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一条律师应该注意了,公安、法院的同仁也应该提供帮助,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公民把自己的权力让出来一部分交给专门的人去代为行使,在公民需要的时候,我们就得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从重。

第十八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后面的例外条款就是属于公诉案件了,被害人自己举证困难,由公安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顺应了社会热点。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是这里面涉及到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

第二十条,在抢夺犯罪方面,加上了一个多次抢夺构罪,每次金额不够但是一年里连续抢夺三次以上的,也构罪,类似于多次盗窃。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暴力袭警。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我们得理解警察同志。他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比我们其他的法律人承受了更多的社会压力,人身风险也非常大,需要特别保护、保障。

第二十二条,在公文印章这一块增加了罚金刑,增加了买卖,对象方面加了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

第二十三条,新增加的罪名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待定)。

第二十四条,完善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器材这个罪的犯罪对象,增加了单位犯罪主体。

第二十五条,对考试作弊这一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就是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和在国家考试中作弊。找替考和替考的都可能入刑,但是现在的考试包括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建造师等很多国家规定的考试,应该做限制解释。比如说像职称英语考试,我感觉不应该算到这里面去,比如说小学老师据说将来还可以评教授了,那么他们也在考职称英语,难度很大,但要是找人替考的的话,很可能教授当不成反而当了囚徒。

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义务,在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犯罪的主体。

第二十九条,规定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新增一个罪名,就是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罪或者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罪,单位也成为本罪主体。

第三十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增加了量刑档次。

第三十一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了一些修改增加,医闹入刑。不聚众但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而且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也构罪。律师朋友应该注意,当事人他有委屈了,他要上访了,我们作为法律人必须要保持清醒,划清界限,不指使、不资助,要保护好自己。有一部电影的名字叫“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第三十二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四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十五条,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

第三十六条,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泄漏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不公开的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该公开的消息,应该做进一步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个罪曾一度成为讨论的热点。原来草案里边儿有个兜底条款。那一些常委会委员,有的部门,一些地方还有律师协会都提出,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建议取消。后来改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这样更科学。

第三十八条,恐怖犯罪这一块就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过去是国家安全机关,现在扩充为司法机关。

第三十九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增加了单位主体。

第四十条,偷越国边境罪在一块增加罚金刑。

第四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走私制毒物品罪。增加了一档刑,这里面有一个明知,现在都是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是以证据为中心,在侦查环节都要把这类证据搞扎实。审查逮捕审查起都要注重审查是否明知,这是我们律师辩护的重要环节。法典里关于明知的条款非常多,很重要。

第四十二条,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废除死刑的同时,把不满十四岁幼女这一块改为未成年人,扩大了保护面。另外对于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过去是从一重处罚,现在是数罪并罚。

第四十四条,贪污罪的具体金额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并增加了情节,增加了一条就是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有人认为终身监禁这几个字是不是多余呢?我感觉不多余,当前反腐的呼声很大,废除死刑,然后再加一个终身监禁。这是一个立法的艺术,妙笔!

第四十五条,增加了行贿罪的罚金刑。

第四十六条,本条加上对特定关系人行贿罪。

第四十七条,对单位行贿罪,增加罚金刑。

第四十八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也增加了罚金刑,那律师朋友应该注意了,勾兑也要慎重啊。

第四十九条,单位行贿罪增加罚金刑。

第五十条,该条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废除死刑。

第五十一条,该条也规定了废除死刑。

刑九这次共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等三个罪名; 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废除;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今天啰啰嗦嗦给大家讲了那么多,思维也比较混乱,有的讲的不够透,有的讲的不够准确。非常感谢群主提供的这个平台,感谢我们的主持人和我们德高望重的虞大律师。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的成员,我想在中秋节来临之际,祝愿群里面的朋友们中秋快乐,同时我还想用韩国美女总统朴槿惠的几句话与大家共勉:(我们作为法律人)这四样东西必须有:扬在脸上的自信、长在心底的善良、融进血液的骨气,刻进生命的坚强!

主持人黄允:

尊敬的各位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各位同道,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我们尊敬的万兵检察官牺牲周末休息的时间为今天晚上我们的讲座所付出的努力和今天晚上给我们带来的刑法修正案九的逐条的精准解读。谢谢大家。

下面让我们请出我们今天晚上的点评嘉宾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所主任虞仕俊律师,虞律师曾获得“优秀共产党员”、无锡市优秀律师、江苏省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虞律师多年以来从事刑事辩护,在江、浙、沪一带刑事辩护律师界享有盛名。让我们请出我们的虞大律师为大家做今天晚上有关刑法修正案九的精彩点评。

点评人虞仁俊:

尊敬的千千群主、尊敬的万兵万检察长,尊敬的主持人黄主任、还有亲爱的各位群友。我想借用一下我一个同学,在记者招待会上的一句话。第一句话就是说这是一个美丽的秋天,我想说这是一个气候宜人,丹桂飘香的初秋之夜,我们这些法律人享受了一顿法律知识的大餐。那么今天晚上的我特别荣幸啊能够受千千的要请来担任这个讲座在这个点评嘉宾,其实说实话,我真的还有点诚惶诚恐当这个点评嘉宾!尤其是主持人黄主任给我介绍的时候!其实我真的是一个很普通很普通的一个律师。可能稍微有点不同的就是因为在我的经历过程当中,我是当过二十年的老师,现在还做着两个学校的兼职教授,带研究生!其他方面我真的很普通很普通。所以真的黄主任给我做这个介绍我有点担待不起。谢谢大家对我的抬爱,那么我说很荣幸担任今天的那个点评,因为今天的主讲嘉宾和今天的主持人,可以说他们都是金牌的主讲嘉宾和金牌主持,所以能够跟两个金牌呆在一起也是我的福分啊!当然他们两个都拿了金牌以后我连第二个拿不到,就是我也就是只能甘愿处在小三的位置,那这个小三居我来当吧!

听了万检对我们刑九几乎逐条的解释,我觉得我对今天晚上这个我们万检讲课感受很深,启发也很大。我们这个平台叫法律共同体,在我们这个群里面有律师、有公安、有检察官、有法官,我在点评前我先说两句题外话啊,当时千千邀请我进这个群的时候说实话,我还很有顾虑。因为我之前也加过进入过一些群,群里面也有职业的法律人。但是到最后这个气氛都不是很好。由于体制等等一些原因造成了不同职业的法律人他的思维等等一些差距比较大,那么往往在一个群里。到最后分歧很大,甚至有的发展到相互之间的人身攻击。所以千千拉我进这个群的时候我真的还是很怀疑。但是我后来经来了,当然进来以后啊因为工作也比较忙,平时也很少跟大家交流,这个呢我还是要向大家检讨。但是呢,我觉得法律人毕竟还是有共同的地方,像我们这个万检这样的专家型、学者型的检察官或者说专家学者型的法官、警官等等,事实上,应该说是相当多的。我毫不客气的说这么多年来在我们的交往当中。在我们的各种交流中我认识了相当多的体制内的一些官员甚至是也是有的也就是一般的公务员。他们的各种修养、素养,敬业精神,确实很令人敬佩。所以我是有时候也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我们像这样一个共同法律共同体这样一个群体当中,往往最后会分歧很大,会怨恨,会攻击。但是现实中我们会发现不同的法律人当中有很多的朋友、兄弟,我们相处的非常好。为什么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可以相处的这么好,而在网络上的,在群里面有时候他就不能了?这个可能真的还是我们每个人要思考如何来对待这个不同职业的人之间,我们应该如何来对待如何来相处,所以我觉得我们今天晚上这样一种形式能够共同来交流,发表不同的观点,确实这样一种形式是相当好的一种形式。

那么这个今天万检给我们解剖刑九修改以后的条文,我说句实话可能这个时间给万检时间太少。我是深深地感到意犹未尽啊!所以下来,如果说还有机会的话,我还非常非常的希望万检能够再次给我们详细的把你的自己的感悟或者说一些对这个法律的领会,能够跟我们再次分享。

就今天的这个讲课来着,我觉得我有一个感觉,如果说真的要点评的话,其实那也就是我的一个感觉谈不上点评我也提不到那么高的层次来。今天万检给我的感觉是一个确实是专业的理论知识这个很深厚,功底很扎实,可以说有些问题,如果没有扎实的基本功啊,那不是说有些问题一下子就可以点出来一下子就可以看出来啦!这是我的一个感觉。第二个呢,我觉得万检这个作为一个在领导岗位的检察官还对这个刑法前面的问题可关注,包括除了这个刑九以前的都比较关注,而且能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其实今天我觉得意犹未尽的地方是我更想听到的是这个万检对我们刑九存在的问题能够深刻的剖析一下。可惜的只是时间的关系我们完全来不及让我们在这一点上面分享。第三个那就是我觉得万检的逻辑非常严密,表述也是清醒明了,他的逻辑严密我觉得他就是讲到我们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的表述确实是不够严谨。对于从事检察工作的这个检察人员来说确实这一点也是它的特点,从今天的讲课当作确实也是能够反映出来。

因为今天万检已经逐条逐条的对这个刑九进行了分析,那么是不是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对这刑九法修正案进行解读第一个方面就是关于对贪污犯罪关于腐败的,应该说是刑九的一个亮点,罪吸引我们的地方。那也就说在这个贪污贿赂这个犯罪上面的这个可能全社会关注度也是相当高,据我了解的话,现在的检察院包括法院有很多这方面的案子是有的是拖着不开庭,有的是开了庭以后,拖着不判。那么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现在的反腐力度相当大。那么社会对这个贪污贿赂犯罪,这方面的关注度也相当高,所以这一条的修改,可以说社会的关注度是相当高的。那么在这一条当中刑九的修改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修改了量刑标准。那么现在的量刑标准刚才万检说了具体的金额分成数额较大这个情景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这样几种情况。当然,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来操作,可能各个地方还会出台相关的相应的规定。那么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就是加大了对行贿罪的这个处罚力度,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一个体现在就是财产刑的处罚上,那么第二个就是对行贿人这个处罚条件的适用方面。刑九修正案的还有一个就是对恐怖分子加大了惩处的力度!那个现在对这个恐怖犯罪增加了财产型。包括培训等等,也可以构成犯罪,因为时间关系,我这个就不再重复不再展开了。那么这个严惩恐怖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的这个是刑九修正案的第二个重要的方面。

第三个重要的方面的就是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大家提高的比较多的这个强制猥亵罪,以前猥亵的对象啊只能是妇女,现在可以男士也可以作为犯罪的对象。也包括还是还有就是收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她的处罚,还有刚才提到的对于有看户监管职责的人,如果没有尽到责任的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处罚,那么这个是人身权利方面的一个修正。第四个方面的就是对于一些网络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加大了保护力度。

现在因为这个互联网普遍地进入了不是每个家庭可以说是每个人的生活当中,网络信息安全越来越重要,在立法层面对这个也加大了保护力度。那么另外一个呢就是对于失信或者背信的行为规定了这个要进行处罚,可以构成犯罪的,比如说啊刚才提到的代考行为,这种情况的出现的而比较频繁。还有伪造一些证件,那么我们律师还经常会碰到的这个虚假诉讼,那么现在也列入刑九修正的范围。

除此以外呢,就是在社会秩序的管理方面,比如危险驾驶、从事校车业务的、旅客运输的你只要超员超速,施行了这个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那么最后一类的可能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啊行使审判权,这个也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一个是泄露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扰乱法庭秩序。

如果归纳一下的话,我觉得我们国家刑九修正以后就是总的来说可以归纳成这样几个方面。今天万检他的讲课的几乎都涵盖了,而且是应该说做了一个精准的解读,给对我们这个理解刑九修正案的这个内容有一个很大的启发!所以呢,我代表我本人那我觉得通过今天晚上的讲课,能够让我对刑九修正案的内容的有一个更深的领悟,也便于我以后在工作当中的能够起到指导作用。

讲到这里我可能跟万检有观点不同的地方。我国这次的修正的是废除刻九个犯罪的死刑。还特别提到了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的一个废除死刑的问题。可以说废除死刑,现在在我们国家也是一个争论很大问题、震动很大的问题,那么对于像这一类人群,他认为这些犯罪可能废除死刑条件还不成熟。我听出来他的观点,可能暂时不适于废除死刑。那么在这一点上面的可能我的观点有所不同。现在世界上面确实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我们国家是没有废除,我们也可以说在目前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国家也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是对于条件成熟的那么我觉得还是尽量在法条当中应该能废除就废除。像集资诈骗这一类犯罪罪,我的观点还是应当早就应当废除死刑。我们不能因为说这个现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这个等等这一类犯罪泛滥,或者危害很大,就认为它有存在的必要,毕竟人的生命是很宝贵的。不是说像这一类经济犯罪,他有没有必要通过这样一个剥夺他人的生命进行惩罚,这个是我们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当然这仅仅是我的个人观点,我借这个机会呢,也是跟万检或者说跟我们其他法律人进行的探讨。我的观点也不能说就是说肯定正确的。我仅仅也就是说我的观点。

我今天就讲这些吧,可能观点也不是很完全正确,我的表达可能也不是很到位,如果这个过程当中有不到的地方,还请群主、万检、黄主任和各位群友多谅解。我也相信,我们多投入,法律共同体这个群能够更加兴旺,以后我们待在这里多交流!

主持人黄允:

那么在回顾我们今天晚上万检对我们所做的这样一个讲座的过程当中的我注意到。万检在今天晚上的讲座过程当中呢,以一个检察官的视野讲到了刑法修正案九所给我们律师提供的十个辩点以及六个免死的条款。那么我想这十个辩点和六个免死的条款都将成为我们律师未来业务开拓的一个重中之重,也是我们应该给予充分高度重视的一个学习领地。

那么可能有的群友已经注意到了,当然我也不排除有的群友也没有注意到今天晚上万检所讲到的十个辩点分别分布在哪里?六个免死的情节,六个免死的情况,分别分布在哪。下面的我再用一点点的时间带领大家回顾一下万检的今天晚上的讲课的。

首先第一个辩点。我们万检明确指出,禁止自其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这个条款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一个条款。希望大家给予高度关注。

紧接着万检提出了我们刑法修正案九给律师提出的第二个辩点就是我们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本修正案的第二条慎杀方面,第三条有关现在罚金等方面。

那么第四个辩点这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九的第六条款。该条款当中有关培训和招募之间是否应该有标点符号。如果不存在意味着什么和如果存在意味着什么?万给检出了我们相应的辩点的思维。

第五个辩点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九个条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关于废除死刑这块呢,万检提出了相应的有关的个人的意见。

第六个辩点也就是我们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医闹入刑这个条款当中,给我们律师能提供了更多的更仔细的这样一种辩护的要求?

第七个辩点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传播虚假信息有关规定。那么请注意了这里边关于该条款规定罪名那是一个新增加的罪名。他要求行为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

第八个辩点在刑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增加了一档刑期,在这个地方大家应该给予关注和注意。

第九个辩点在刑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增加了罚金刑以及这个相关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这样一些条款的理解和解释,万检也给出了自己个人的一些认知。

第十个辩点在刑法第四十七条的介绍贿赂犯罪当中,大家呢自己给予相应的理解。

通过以上的总结我们会发现刑法修正案九通过立法的形式,万检从检察官的视野给我们提供的十个辩点以及六个免死条款的剖析,是我们律师在以后的职业生涯当中应该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并且不断的学习和深入理解的一些规范。

在我们认为中国的司法状况在当下的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特定的生态之下,能够由我们尊敬的千千群主把大家团结在这样一个微信平台,给我们创造这样一个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一个机会。我想我们大家应该本着求同存异的这样一种观点,共同的汲取对方职业经历、职业生涯、职业经验所带给我们的可以分享的知识,以及我们自己内心一直在追寻、从未放弃的法治信仰。我们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当然我这里指的是广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律师和检察官和法官包括在侦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都会有更多的理解更多的包容更多的尊重给与对方。最后祝愿各位群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事业兴旺,家庭幸福。

欢迎大家有机会到“大河之南、美丽老家”——河南来走一走、看一看,借用天同蒋勇在北大法学院演讲时说的额一句话:这里--到处都是我们的人!

祝大家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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