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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讲堂: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老赖”尝苦果

华声在线讯(王富强 通讯员 李石波 湘潭报道)近日,湘潭市岳塘区检查院依法办理了岳塘区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2月,李某因为生意上资金短缺,向胡某借了钱,后李某归还了一部分。2014年8月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调解最后达成协议:由李某偿还胡某总计165万元,并且商定了偿还方式。之后,由于李某认为胡某没有计算他归还的一部分借款,李某便拒绝还款,胡某遂向岳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014年9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2014年12月法院向李某发出《报告财产令》,但李某没有按要求报告财产。2015年1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李某下达《执行裁定书》,冻结其在贵州两公司的工程款。2015年2月,李某在明知工程款被冻结的情况下,出具委托书要求贵州公司通过他人账户把工程钱转走;贵州公司迫于李某闹事的压力按李某意图将钱划至其指定的账户,李某遂将钱款取走,未用于偿还胡某的欠款。

2015年7月,李某被岳塘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然隐瞒钱款去向,不履行法院裁定。于是岳塘区人民法院遂将李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依法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执行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即便是行为人因为抗拒执行受到了刑事处罚,仍然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只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才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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