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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首例驾照替考案宣判 两男子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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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首例驾照替考案宣判 两男子双双获刑

市车管所:驾考属“国考”,替与被替均涉嫌犯罪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赵艳君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韩磊)众所周知,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作弊”行为正式入刑。自此,组织替考、替考、被替考均规定为犯罪,成为一条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即便如此,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险。

男子因自己文化低,担心通不过驾考,竟然找朋友替考,想蒙混过关,没想到被慧眼考官当场识破并被抓获。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代替考试案,被告人张某恒、张某林均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张某林,男,1966年4月出生,山东禹城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张某恒,男,1965年12月出生,山东夏津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林委托张某恒到聊城市车管所,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科目一考试,在入场时,被告人张某恒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林到公安机关投案。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两名证人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在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某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对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恒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林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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