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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工作取得开门红

四川新闻网雅安1月24日讯(汉源检察院)近日,由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市院抗诉后中院发回重审的余某某等人抢劫案,经汉源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对余某某作出改判,以被告人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9月,汉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余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相互伙同,分别持砍刀、锄把等作案工具,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抢走他人价值352050元的乌木,属数额巨大;被告人余某某受他人邀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罚金15000元。

经汉源县检察院审查,一审起诉书认定余某某是主犯,而判决书认定其系从犯,后来到案的王某、杜某的供述更加印证了余某某系主犯的地位作用,本院认为,余某某不应认定从犯,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依法提请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9日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6年8月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汉源县人民法院再审。汉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年伊始,余某某抢劫案抗诉得到法院的改判,实现了汉源县检察院抗诉工作的开门红,为新一年的抗诉工作开启了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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